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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21执保49号

韩永库与关成国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永库;关成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保49号

申请人:韩永库,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通化市。

被

申请人:关成国,男,1953年4月5日出生,住通化县。申请人韩永库于2019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关成国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韩永库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永库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关成国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申请人韩永库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韩永库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宣金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