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保49号
申请人:韩永库,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通化市。
被
申请人:关成国,男,1953年4月5日出生,住通化县。申请人韩永库于2019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关成国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韩永库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永库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关成国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申请人韩永库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韩永库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宣金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