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213民初2623号

左子俊与无锡市格籁美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子俊;无锡市格籁美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623号

原告:左子俊,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无锡市格籁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汉昌北街52-330、328、326、322。

法定代表人:邱伟威。

原告左子俊与被告无锡市格籁美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左子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左子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左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左子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罗 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金荣

书 记 员  窦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