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623号
原告:左子俊,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无锡市格籁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汉昌北街52-330、328、326、322。
法定代表人:邱伟威。
原告左子俊与被告无锡市格籁美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左子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左子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左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左子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罗 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金荣
书 记 员 窦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