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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终770号

李贺勇、上海宇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贺勇;上海宇浪物流有限公司;长丰县曹庵运输有限公司;霍邱县好友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贺勇,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宇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3622470N。

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长丰县曹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合水路左店乡政府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5182J(3-3)。

法定代表人:轩传勇,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霍邱县好友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新店镇青龙村会信用代码913415226941389946。

法定代表人:朱元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贺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宇浪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长丰县曹庵运输有限公司、霍邱县好友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贺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贺建国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朱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洁

书记员许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