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81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海德广场**酒店首层****、负****、2栋办公2201、2202号。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玲,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深龙,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陈深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陈深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7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玲冰
审 判 员 陈丽莎
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金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