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2295号之三原告汪小平,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勇彬,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汪小平诉被告钟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
原告诉称,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用途向原告分借款多笔共计1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2月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借款,现已过还款期限,被告经多次催告,仍未偿还借款利息。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不偿还借款,损害原告利益。现维护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查,本案被告钟勇彬已于2018年1月11日死亡,遗体于2018年1月30日在深圳市殡仪馆火化。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钟勇彬已于2018年1月11日死亡,而原告起诉至本院的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即原告起诉时已不存适格被告,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小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宇辉
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
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桂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