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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民初1094号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晓亮、徐红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晓亮;徐红秀;吴国忠;宋晨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3民初1094号

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

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秦晓亮,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徐红秀,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吴国忠,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宋晨晨,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农商银行”)与被告秦晓亮、徐红秀、吴国忠、宋晨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棣农商银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农商银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会岭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