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3民初1094号
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
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秦晓亮,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徐红秀,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吴国忠,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宋晨晨,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农商银行”)与被告秦晓亮、徐红秀、吴国忠、宋晨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棣农商银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农商银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会岭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