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元升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吴道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如皋普惠医院,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冒维兵。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元升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普惠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330元,执行费755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朱无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元升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元升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