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3民初140号
原告:吴海涛,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通北路凤凰城建华区政府第二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03MB0281199M。
负责人:袁伟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娟,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涛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涛于2019年4月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耿鸿雁
人民陪审员 李宏奇
人民陪审员 黄冬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