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2民初796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沈文涛
书记员江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