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4执保133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负责人:何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康,男,支行职工。
被
申请人:钟远德,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诉被申请人自贡市攀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贡三峰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东能锅炉配件厂、钟远德、刘嫚秋、钟声、余莉、陈禄川、金睿、陈相权、钟远坤、黄宁军、曾祥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川0304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攀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贡三峰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东能锅炉配件厂、钟远德、刘嫚秋、钟声、余莉、陈禄川、金睿、陈相权、钟远坤、黄宁军、曾祥郁所有的1259841.5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钟远德坐落于大安区大安街余庆枧居委会11组房屋查封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钟远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钟远德坐落于大安区大安街余庆枧居委会11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舒其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