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3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法定代表人李义周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控,被对被执行人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经查控,被执行人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银行账户均无余额,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名下无房产、土地及车辆;被执行人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满足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朱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魏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