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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行审60号

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天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天花;闫经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11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南路**。法定代表人许传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闫虎,该局社会抚养费征缴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彭天花,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罗庄区。被执行人闫经洲,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天花、闫经洲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彭天花、闫经洲违法生育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临罗社抚费征决字[2018]0010229号、[2018]00102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彭天花、闫经洲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73524元,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罗社抚费征决字[2018]0010229号、[2018]00102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彭天花、闫经洲。被执行人彭天花、闫经洲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罗社抚费征决字[2018]0010229号、[2018]0010230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彭天花、闫经洲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彭天花、闫经洲缴纳社会抚养费73524元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尤 洁

审 判 员  陈 贵

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