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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819号

唐贞与李亚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贞;李亚帅;郑州德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819号

原告:唐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刚

被告:李亚帅,

第三人:郑州德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原告唐贞与被告李亚帅、第三人郑州德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唐贞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贞撤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唐贞负担。

审判员  吴松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詹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