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819号
原告:唐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刚
被告:李亚帅,
第三人:郑州德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原告唐贞与被告李亚帅、第三人郑州德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唐贞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贞撤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唐贞负担。
审判员 吴松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詹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