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1490号
原告:毛海霞,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四通广告,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负责人:孙雪岭。
被告:刘娟,女,37岁左右,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孙雪岭,男,40岁左右,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毛海霞与被告四通广告、刘娟、孙雪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海霞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海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毛海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宝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崔以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