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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1490号

毛海霞与通广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海霞;通广告;刘娟;孙雪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1490号

原告:毛海霞,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四通广告,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负责人:孙雪岭。

被告:刘娟,女,37岁左右,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孙雪岭,男,40岁左右,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毛海霞与被告四通广告、刘娟、孙雪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海霞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海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毛海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宝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崔以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