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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执68号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730288609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彭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