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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民初2200号

叶志红与武汉市汉阳区幺鸡酒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志红;武汉市汉阳区幺鸡酒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200号

原告:叶志红,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幺鸡酒楼,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抗抗。

原告叶志红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幺鸡酒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志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梅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