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200号
原告:叶志红,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幺鸡酒楼,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抗抗。
原告叶志红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幺鸡酒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志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梅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