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3执保字484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
负责人:毛国英,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袁国庆,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
申请人:魏敏,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袁国庆、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国庆、魏敏的1078422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国庆、魏敏的1078422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姚津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