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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执保字484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袁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袁国庆;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3执保字484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

负责人:毛国英,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袁国庆,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

申请人:魏敏,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袁国庆、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国庆、魏敏的1078422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国庆、魏敏的1078422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姚津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