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695号
原告:邸俊梅,女,退休人员,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玲,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伟伟,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跃光,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晓磊,男,内蒙古博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邸俊梅与被告高伟伟、第三人王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邸俊梅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伟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邸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飞{文书日期}
书记员 丁娟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