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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财保45号

吴云、朱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吴云;朱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财保45号

申请人:吴云,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被

申请人:朱永,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吴云因与朱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朱永所有的上汽通用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D×××**)。申请人用自己位于寿春镇安徽楚都国际建材城11号楼210铺房屋做财产担保。经审查,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朱永所有的上汽通用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D×××**)予以查封。期限一年。

二、对吴云位于寿春镇安徽楚都国际建材城11号楼210铺[皖(2018)寿县不动产权第0008050号]予以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志勇

审判员  吴传淑

审判员  余培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顾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