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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执5972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魏韧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魏韧;袁达敏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5972号

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成都市西御街**。

法定代表人:魏韧。

被执行人: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袁达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成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9835601.34元及利息,执行费76578元。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基金、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财品,银行存款较少。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 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曾俣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