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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民辖终33号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与刘丽、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刘丽;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6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毛运仓库**。

负责人:曲天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审

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陵城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曲阜民。 上诉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及原审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明显错误,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为五指山市南圣镇。其次,即使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体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诉争房屋坐落于五指山市南圣镇,上诉人住所地为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毛运仓库**,合同履行地也在五指山市。本案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势必会对房屋现状及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或现场勘查。且上诉人已经将本案被上诉人所付房款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及所提供的账户全额退还至被上诉人女儿周晓岛银行账户内,被上诉人再次依据合同起诉属恶意诉讼,如若由贵院进行管辖势必会增加上诉人的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刘丽没有答辩。 原审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没有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内部认购书》,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并非双方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来看,其解决的是解除《商品房内部认购书》及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应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不适用房地产物权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之一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陵城文化路,属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上诉人选择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令宏

审判员  曾繁桉

审判员  王娜茹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翟雪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