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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4436号

某银行诉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某银行;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4436号

原告:某银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亚大时代**。

负责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轩,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某银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叶慧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