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4436号
原告:某银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亚大时代**。
负责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轩,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某银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叶慧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