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05民初208号
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67016449D。
法定代表人:叶桂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焕雄,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瑾,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div>
被告:黄月兴,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div>
被告:麦来德,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div> 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巫瑾、黄月兴、麦来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8元,减半收取计6899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慎瑜
人民陪审员 黄洪坤
人民陪审员 李巧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谢廷耘
书记员郭莹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