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02执恢2943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栋,男,汉族,1955年3月2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候虎,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孙金秀,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赵国栋与李候虎、孙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国栋依照(2016)内0602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费311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
审判员 代 庆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