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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3942号

肖本娟与重庆橙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本娟;重庆橙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3942号

原告:肖本娟,女,汉族,1994年8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橙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负****。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权,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肖本娟与被告重庆橙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原告肖本娟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肖本娟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牟传芳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杜宇航

书记员张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