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执74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施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施赐福;潘梅兰;潘宝林;林秀燕;杨金火;杨爱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108、202门面。负责人黄文尧。被执行人施赐福,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div>被执行人潘梅兰,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div>被执行人潘宝林,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div>被执行人林秀燕,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div>被执行人杨金火,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div>被执行人杨爱兰,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div>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与被执行人施赐福、潘梅兰、潘宝林、林秀燕、杨金火、杨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44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441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与被执行人施赐福、潘梅兰、潘宝林、林秀燕、杨金火、杨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