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1489号原告尹树东,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马冬冬,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尹树东与被告马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冬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2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8日,被告马冬冬为了交车辆保险从原告尹树东手借款5290元。借款有欠据为证。现已逾期。故提出前述请求。请依法裁决。被告马冬冬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8日,被告马冬冬为了交车辆保险从原告尹树东手借款529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索无果。上述事实有被告马冬冬出具的欠据原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欠据为证,已实际交付,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冬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树东借款52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马冬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如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韩跃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代 钦附:本判决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