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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3财保70号

郑强、蒙阴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郑强;蒙阴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财保70号

申请人:郑强,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

申请人:蒙阴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野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纪斌,经理。 申请人郑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蒙阴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05**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蒙阴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鲁Q05**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扣押于巨峰停车场。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郑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许崇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左成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