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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1刑初76号

谭金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谭金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2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金怀,男,1996年8月1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方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9)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金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有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金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5日14时许,刘某打电话向谭金怀购买5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大方县大方镇英杰纳酒店附近交易,二人交易完成后,谭金怀在离开的过程中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净重0.18克。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金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提起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金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14时许,刘某打电话向谭金怀购买5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大方县大方镇英杰纳酒店附近交易,二人交易完成后,谭金怀在离开的过程中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净重0.18克的毒品疑似物2包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谭金怀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手机一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金怀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金怀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为0.18克,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谭金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金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谭金怀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郑志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