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2322民初136号
原告:彭毛东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项巴,男,1982年6月7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告彭毛东智与被告项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毛东智、被告项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毛东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刻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11月份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6000元,承诺一年后还清借款。一年期限过后,被告一直推脱,未履行还款承诺,2015年年底原告要回了借款16000元。2018年3月3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还清剩余借款70000元。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项巴辩称,该款是被告与原告一起赌博时所欠下的,且原告现已全部还清。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8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16年9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70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2018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剩余借款70000元补写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为2018年12月1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出具的证据借款协议书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彭毛东智与被告项巴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项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过错责任。原告彭毛东智要求被告项巴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项巴提出该款系赌博欠款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项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彭毛东智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项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明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韩 国 永
书 记 员 项千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