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执1220号
申请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祥 县建设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8643-2。
被执行人:李新秋,男,汉族,住嘉祥县,女,汉族,住嘉祥县。 李祥童,男,汉族,住嘉祥县疃里镇马庙村。 陶青,女,汉族,住嘉祥县疃里镇马庙村。 马云清,男,汉族,住嘉祥县疃里镇马庙村。 秦翠云,女,汉族,住嘉祥县疃里镇马庙村。 阮恩龙,男,汉族,住嘉祥县疃里镇河西村。 刘井臣,女,汉族,住嘉祥县疃里镇河西村。 申请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29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90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2792元。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829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继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