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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执1839号之一

刘亚兰与连云港紫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亚兰;连云港紫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6执1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亚兰,女,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紫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殷岐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亚兰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紫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申请人财产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依法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玖铭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刘兴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冯 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