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34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路创维数字大厦写字楼706。
法定代表人:蒋怀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凯。
被告:广东光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创益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藩。
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光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以被告广东光阳电器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其起诉后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为2533元,保全费1733元,合计4266元,由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冼伍根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