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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2民初178号

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22民初178号

原告: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207824228997。

法定代表人:吴彩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青,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版块北二路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0220803336800。

法定代表人:顾全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开公司)诉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玖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玖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217.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电缆供应商,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0857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为20%,货到60天内付清余款。原告按合同交货,但是被告仍有货款39217.64元,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9217.6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睿基公司辩称:玖开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对账函,不能证明睿基公司尚欠其货款39217.64元。1.采购合同不能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能证明玖开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2.对账函中加盖的是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印章,没有人员签字,不是睿基公司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对该份对账函的真实性存疑。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睿基公司尚欠玖开公司货款39217.64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采购合同,证明双方有买卖关系存在。2.对账函。3.发货记录清单及睿基公司签收的回执单。4.原告公司开具给睿基公司的108502.64元的货款发票、睿基支付三次货款的银行凭证。证据2、3、4证明睿基公司还欠原告公司货款39217.64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睿基公司(需方)与玖开公司(供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睿基公司向玖开公司购买控制器动力线、RS485通讯线。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8570元。约定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供方安排生产,生产完成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供方安排发货并向需方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货到验收后两个月内需方支付剩余货款。合同签订后,玖开公司按约定将货物送到睿基公司指定的地点。睿基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0月20日、2018年2月14日,三次向玖开公司支付货款69285元。2017年10月25日,玖开公司按照实际供货数量向睿基公司开具了发票,票面金额为108502.64元。原被告对账后,现被告尚欠货款39217.64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睿基公司与玖开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玖开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睿基公司理应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提供了采购合同、对账函并当庭提交了发货记录清单、睿基公司签收的回执单、开具给睿基公司108502.64元的增值税发票、睿基支付三次货款的银行凭证,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睿基公司尚欠货款39217.64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21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琚苗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程显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