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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815号之一

苏刚、贾志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刚;贾志超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刚,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贾志超,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玉门市老市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贾志超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刚房租租金及违约金309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68元,共计31543元。经查,被执行人贾志超名下无存款、土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贾志超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高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