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27民初52号
原告:沈建忠,男,1981年11月9日生,神池县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北路东0161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花,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建忠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沈建忠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材料不足提起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沈建忠负担。
审判员 王宇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弓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