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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2726号

张灿与樊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灿;樊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2726号

原告:张灿,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萍,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樊志鹏,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阳,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薇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