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拟稿:
审判员:
审判员: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青0102执48号
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5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日钢。
委托代理人:王现杰,男,1974年0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7406143011×××。
被执行人:马英,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住所:青海省民和县大庄乡韩家领村二社6号,公民身份证明:632122196103245538×××。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马英合同纠纷一案,(2017)京国立执证字第8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英给付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金3489848.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英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国立执证字第83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桑成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蒋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