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
诉讼代表人:渤钢系企业清算组,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河北中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中畅贸易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中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中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志兰
代理
审判员 秦 爽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