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执155号之一
申请人:彭志军,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曹家村**。
被执行人:欧勤妹,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玉溪镇水利局对面******。身份证号码:432824197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志军与被执行人欧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志军于2019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02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 加 军
审判员 左 亚 军
审判员 魏 益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媛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