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1127号
申请人:呼富增,男。
被
申请人:常玉春,男。申请人呼富增诉被申请人常玉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呼富增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玉春存款50000元或者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为:13206023900656609641)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玉春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广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栋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