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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刑初347号

郑贤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郑贤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贤义,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成都市青羊区。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旭东,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贤义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人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贤义及其辩护人吴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18年11月19日23时47分,被告人郑贤义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西一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4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四分局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郑贤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郑贤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贤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贤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贤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贤义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贤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