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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1557号

商水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王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水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王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1557号

原告:商水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9323798X1.

法定代表人:韩文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俊,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卫东,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水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广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童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