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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6019号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6019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称愿与被告张某自行协商解决,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