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6019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称愿与被告张某自行协商解决,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