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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执583号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吴树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吴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23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健康局,住沂源县城军民路**。

被执行人:吴树宝,男,1982年12月6日,汉族,住沂源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案的(2019)鲁0323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4月3日已立案执行,该案属重复立案,故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健康局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执583号沂源县卫生健康局与吴树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