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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3执恢11号之二

陈丽波、周用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丽波;周用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3执恢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丽波,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周用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山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40609.2元,滞纳金103116元(以本金2630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308元(以本金2630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7年3月3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8116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以上共计38996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用建的银行存款38996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