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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财保14号

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2-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财保14号

申请人: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麻村时代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9813011T。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总经理。

被

申请人:广西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六路**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BAF91W。

法定代表人:黄馗。 申请人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0000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财保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3月25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0000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金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