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397号
原告:马某,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