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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397号

马某与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397号

原告:马某,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