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02执3207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特别授权),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356573。
被执行人:朱艳,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本院在执行杨建与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2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向攀枝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已被仁和法院冻结;5.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18)川0402民初3426号号民事生效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亓 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