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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执3701号之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谢春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谢春水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370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谢春水,男,1966年2月2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谢春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6刑初11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春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谢春水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谢春水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春水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查询到其有购买保险、缴纳社保的信息。截止到2019年4月9日,被执行人谢春水应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37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昆伦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钱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凤 搜索“”